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gineering Graphics Society,缩写为CEG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从事工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并经民政部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图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工作方针是: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未来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及其秘书处设在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707室
邮 编:10008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启迪创新思维,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图学科技刊物、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科技人员和就业人员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加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八、通过推荐、评选、比赛等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九、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及中国科协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会员和高级会员三类。
第九条 全国学会直接发展会员。授权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及居住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会员的吸纳工作和会籍管理工作;同时授权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承担在其专业领域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承担各自行政区域的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学生会员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学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从事图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从事图学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3.参加图学技能等相关专业的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职业院、校高年级学生。
二、会员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学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3.在图学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三、高级会员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学会,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学会、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四、凡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图学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图学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学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学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学会会员证书。
二、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学会会员介绍,或本学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批准,报本学会备案。会员证书由本学会统一制作,由各专业委员(或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颁发。
三、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学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学会活动以及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5.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工程图学学会会讯》;
2.享有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学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学会决议并承担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学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应由专人管理,会费使用应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十七条 经本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本学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经本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学会活动并对本学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九条 本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根据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会员分布情况和学术水平,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应充分酝酿、协商、推举,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规模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组成。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理事一般以中青年为主。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选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免去理事职务。根据本学会工作需要,若增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招聘)、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之一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包括本章程第二十七条(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具体条款,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理事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请中国科协审批,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延任一届,秘书长应为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重大问题议事机构,办公会视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讨论处理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议理事、专业分会委员的增补、调整等事项,事后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学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或办事处或联络处等。本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的全称,不能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和“全国”等字样,不另设章程,但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本学会章程范围内制订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建立、调整、撤销,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凡对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