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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图学学会工作条例



 

 

 

 

 

 

 

 

 

 

 

 

 

 

 

 


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为健全和规范全国学会和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分支机构的设立

•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学会工作的需要,本学会下设若干分支机构

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

•  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需由分支机构(或其筹备组)事先与组

织工作委员会等方面进行酝酿,基本成熟后,由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报告,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中国科协审批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二.分支机构的组成

1. 分支机构的组成,应有利于推动本学科和学会工作的开展,能够广泛地联系各相关方面的科技工作者。委员应聘请热心学会工作的、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专家学者,其年龄结构要合理,委员分布应兼顾地域、专业、部门之间的比例;

2 .分支机构应包括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 3 人,秘书 1 人,委员若干人。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如需要可设立临时性的工作小组;

3 .为便于工作,分支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所在的单位为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的确定和更改,由分支机构与各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协商,征得挂靠单位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与酝酿正、副主任委员时同时落实,报学会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由分支机构与挂靠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三. 分支机构 的任期及换届

•  分支机构实行聘任制,任期与理事会同步。学会换届改选时,委员及正、

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应由上届委员会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经充分酝酿,提出建议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2 .正、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隔届可再聘任。

 

四.分支机构的职责

1 .根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工作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包括各种学术、咨询、培训、出版、技术服务、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活动。在所组织的活动结束后,应以会议纪要、简讯等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

2 .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  3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年度活动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报

学会秘书处,汇总后报中国科协;

•  4 .协助本学会作好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工作;

•  5 .分支机构会议应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五.其他

•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由秘书处统一印制。

•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需建立银行帐户的,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

处统一向民政部申请办理。

 

六.附则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自 2004 年 5 月 29 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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