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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gnieering Graphics Society, 缩写为CEG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由全国从事工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经民政部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图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及其秘书处设在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学院路三十七号
邮政编码: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围绕工程图学学科及相关学科进行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工程图学的科学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材的培养。
(二)编辑、出版图学科技刊物、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图学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民办非企业科技开发实体,面向社会和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开展本学科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有关决策论证,进行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等任务。
(八)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
(九)维护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其它政府及中国科协委托办理的技术,职称与资格的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设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个人会员经全国学会批准或由全国学会委托专业、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对委托批准的学会会员应向全国学会备案。团体会员和外藉会员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条件:
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及以上者;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入会程序:
凡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或本学会委托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学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
(三)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权;
2、 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优惠获得本学会组织编写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 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3、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条件:
凡和本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内容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科技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本学会直接或委托本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地方学会协助发展,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团体会员。由本学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权利:
1、 优先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 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科技合作;
4、 可要求本学会优先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
5、 对本学会各项活动和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6、 团体会是单位的代表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 遵守本章程,服从本学会决议,接受本学会的指导;
2、 支持并协助本学会开展各项活动,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3、 推荐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4、 按期缴纳会费,资助学会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
(一)条件: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学者、专家、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本学会会员。
(二)入会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讨论同意后接纳,即为本学会会员。由本学会发给外籍会员证。并向中国科协备案。日常联系工作,由本学会管理。
(三)权利:
1、 可应邀参加本学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并酌情减收会议注册费;
2、 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3、 优先在本学会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符合该刊宗旨的学术论文;
4、 来华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取得本学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四)义务:
1、 支持本学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互通信息;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本学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对本学会在会员本人所在国家和地区从事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3、 资助或协助筹集本学会活动经费;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学会提示,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订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四) 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和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提前或推迟举行,须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不超过一年。代表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地方学会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根据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会员分布情况和学术水平,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各专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应充分酝酿、协商、推举,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规模由上届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组成。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理事一般以中青年为主。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本人提出,征得提名单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免去理事职务。根据学会工作需要,若增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
(三) 编制学会活动计划;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筹备和召开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领导本学会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九) 建立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 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能够成为学会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理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和任职年龄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重大问题议事机构,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讨论处理需要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议理事、专业分会委员的增补、调整等事项,事后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办公会视需要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情况需要,也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根据学术活动,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和“全国”等字样,不另设章程,但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本学会章程范围内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调整、撤消,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秘书处,是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性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和各省、区、市工程图学学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3年3月4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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