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图学的不断创新,激发图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图学学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设立各类奖项,以奖励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图学教育、服务贡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图学工作者及团体,以及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奖项的申请、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三条 设立奖励工作委员会,直接向理事长办公会负责,总体负责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奖励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组成考虑专业方向分布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且应为图学学会理事或高级会员,任期与理事会同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各委员由奖励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中国图学学会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奖项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奖励对象。分为学术(技术)成就、教育和服务贡献三类,在图学及相关领域表现突出者,包括个人和团体。
第六条 中国图学学会设立7个专项奖励,分别为终身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图学教育奖、杰出贡献奖、先进团体奖。
第七条 奖项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人可获奖励证书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中国图学学会设立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奖分委会和奖励办公室。
第九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国图学学会各奖项的增设、删减和变更的评估,评估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新奖项动议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奖励工作委员会主持完成新奖项设立的准备工作,包括起草评奖规则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负责中国科协各类奖项在图学学会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送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年内各奖项的评审过程、评奖结果、受理申诉和处理情况以及奖励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图学学会各奖项评选实行分委员会制。各分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主席、分委员会成员组成由奖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奖励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委员组成需与候选人无利益相关,任期一年。
分委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该奖项的候选人或候选成果的提名和提名征集工作。
(二)主持所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组织细则需上报奖励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奖励和科协奖励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 各分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候选人或候选成果的提名和提名征集工作。
(二)奖励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三)各分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人、申请团体或者成果进行初选。
(四)各分委员会组织所负责学会奖项的会评工作,会评专家由分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严格遵守公正原则,采用两个三分之二及回避制度的操作原则。即:评审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占奖励专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赞同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选结果有效,参加评审会委员与参评项目人同单位时进行回避。
(四)遴选结果由奖励工作委员会报送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由中国图学学会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内容包括:获奖者个人(团体)情况介绍、获奖项目介绍。
(五)图学学会秘书处接受异议投诉,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针对性调查,进行异议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汇报中国图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在公示期内接收一切纸质质疑材料。质疑材料须清晰简要阐明质疑问题,质疑者为单位的质疑材料须加盖公章,质疑者为个人的质疑材料须签署实名及联系方式。
(六) 奖励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复议、裁决、审批。
第十三条 奖励颁发。在学会组织的学术年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大型会议上颁发各项奖励,并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以及在相关媒体信息平台发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经查明属实,将予以撤销,收回奖励证书,并在中国图学学会以及相关媒体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在评奖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对评奖过程保密,不得有为候选人宣传、为相关人员提供信息等有碍客观公正的行为;参与评审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实行黑名单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接受会员和社会人士对奖励工作的建议、意见、申述和举报,按学会规章及本条例规定进行复核、研究、处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图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经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