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国图学学会推荐入选至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管理细则(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资助标准严格落实中国科协的标准,每届稳定支持,连续三年。
第二条 中国科协所资助的经费100%全额资助到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学会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学会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不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 所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五条 学会对中国科协资助的青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可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六条 学会可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募集资金必须由学会建立专账管理或委托专业基金会管理,使用时必须从学会账户(或专业基金会账户)拨出或通过学会专账报销。
第七条 学会与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等每年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图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培养协议书》,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到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八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学会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途终止的,结余资金由学会或学会商资金捐赠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中国科协。
第九条 学会按年度定时向中国科协报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财政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自筹资金由学会自行管理,中国科协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学会根据有关规定,若发现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违规行为的,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不予拨付被托举人后续的资助款项。对整改不力的,严禁被托举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后续申报中国图学学会的“青年托举计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图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八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