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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Graphics Society,缩写为C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图学学科建设、加快图学发展为目标,为我国图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努力;以图学服务社会为宗旨,促进我国图学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本会的工作方针是: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促进产学研结合;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等,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图学科技书籍、期刊、论文集、科技文献、技术文件及多媒体制品;记录图学发展历史;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会员范围内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建立人才库和成果库,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图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教育认证等,提高科技人员和就业人员素质;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技术咨询和决策咨询服务等,制定图学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作,发布图学科学技术重大进展;
(九)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实体机构,举办符合学会章程且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各类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活动,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也称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五)学生会员:注册在读的图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学生或硕士研究生;
 (六) 普通会员:在图学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
 (七)高级会员:在图学相关领域从业一定年限,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八)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九)会士:在图学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本人提出申请,至少三名高级会员、会士推荐并经会员管理部门资格初审,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的会士。会士是图学学会给予本学科领域专业人士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
申请可登录学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在线申请,会士需履行推荐手续。
(二)会员管理部门审核申请
如申请不符合会员管理条例的要求,会员管理部门将及时发送审批结果并说明原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电子会员证,会员正式生效以后,系统将自动分配会员编号,可在系统下载电子会员卡,缴费票据将发送到申请人联系邮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或其所属之分支机构主办的活动;
(三)在本会会刊上发表文章可获得优惠;
(四)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或资料;
(五)高级会员、会士具有被推荐本会理事候选人的资格,有向本会推荐会士的权利;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具有参与学会表彰奖励的资格;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推荐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四)在优惠条件下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五)在优惠条件下获得本会的其他服务;
(六)可承接学会相关项目或开展业务合作;
(七)优先参与学会的奖励评审、标准制定等工作;
(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九)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团体会员活动;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须向本会会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并交回会员证,但已交会费不退。
(二)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的编码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名誉职务和称号的设立及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之一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言行,具有与职务相称的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图学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四)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分支机构与理事会同步换届。分支机构按照本会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表彰相关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 徽
 
第六十四条 学会会徽是由图形、字母、中文、英文组成后的图案,如下图所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会徽受法律保护。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7月4日经本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